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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辛崇金与日照市东港区雪福荣绣品有限公司、刘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崇金,日照市东港区雪福荣绣品有限公司,刘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47号原告辛崇金,居民。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雪福荣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加平,经理。被告刘加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崇金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雪福荣绣品有限公司、被告刘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崇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崇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辛崇金负担。审 判 长  郑志刚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