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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交通与陈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交通,陈保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周交通,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陈保芝,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交通诉被告陈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交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交通负担。审判员  陈国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