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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秀平与杨国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平,杨国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888号原告孙秀平。委托代理人夏继友,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418号。负责人董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元豪,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平与被告杨国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孙秀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平撤回对被告杨国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孙秀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永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