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永春、阮前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张永春,阮前国,胡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83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张永春。被执行人:阮前国。被执行人:胡玲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永春、阮前国、胡玲飞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永春立即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0元、执行费人民币2763元;被执行人阮前国、胡玲飞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张永春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阮前国、胡玲飞亦未尽连带责任。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83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胡玲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划拨并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先划拨被执行人胡玲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297元。后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玲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尤高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