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申洪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彬,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卓越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白法知民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以管辖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二、准许被上诉人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二审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宏亿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惠 环审 判 员 龚 麒 天审 判 员 郑 志 柱二〇一五年××月××日法官助理 谢 韬 正书 记 员 ��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