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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运胜、冯桂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6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罗金宏,广东广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某,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IP超市,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冯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变更合议庭成员审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璘、陈玉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罗金宏、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接收非法“六合彩”宣传资料后运送到佛山市顺德区某加油站交给被告人冯某,冯某再运送至他人进行非法经营。至今,两人每期经营非法“六合彩”宣传资料1700份,共20期,合共34000份。刘某从中非法获利共人民币6000元,冯某非法获利共人民币3800元。2015年1月28日、30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刘某、冯某,并起获作案工具、送货单、非法“六合彩”宣传资料等。经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的《今日财富报》等印刷品皆属非法出版物。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冯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涉案车辆、报纸的指认笔录;被告人冯某对案发现场、送货单的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移交、扣押物品清单;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冯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但辩称他不清楚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刘某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其行为的严重性;4.被告人刘某患有肺结核,且家庭困难。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接收非法“六合彩”宣传资料后运送到佛山市顺德区某加油站交给被告人冯某,冯某再运送至他人进行非法经营。至今,两人每期经营非法“六合彩”宣传资料约1700份,约20期,合共约34000份。刘某从中非法获利共人民币6000元,冯某非法获利共人民币3800元。2015年1月28日、30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刘某、冯某,并起获作案工具、送货单、非法“六合彩”宣传资料等。经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的《新粤彩》等印刷品属非法出版物;《今日财富报》、《信息新报》、《足球(大赢家专刊)》等印刷品属国家出版的正规报纸。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处缴获《新粤彩》等“六合彩”宣传资料2367份、从被告人冯某处缴获《新粤彩》等“六合彩”宣传资料106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冯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涉案车辆、报纸的指认笔录;被告人冯某对案发现场、送货单的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移交、扣押物品清单;佛山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书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冯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六合彩宣传资料等非法出版物而结伙进行发行销售,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冯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冯某在销售“六合彩”宣传资料等非法出版物中仅负责运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被告人刘某明知是“六合彩”宣传资料而予以运送,为发行非法出版物等非法经营行为提供辅助,其所运送的数量亦达法定的定罪标准,故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至3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缴获的“六合彩”宣传资料2473份应予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刘某、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六合彩”宣传资料2473份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慧仪人民陪审员  蔡韵茹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5千份或者期刊5千本或者图书2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百张(盒)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三)经营报纸1万5千份或者期刊1万5千本或者图书5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千5百张(盒)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