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非凡之恋服饰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蔡师达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非凡之恋服饰有限公司,郑州市蔡师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183-1号原告无锡非凡之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科技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蔡师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福寿街、裕元里北万博商城二期7层7018号。法定代表人蔡永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非凡之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诉被告郑州市蔡师达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服饰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服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服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6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380元,由服饰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