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志强与王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强,王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田志强。被告王文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强与被告王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志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