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冯玉章、王保香、李可青、冯异鸣、冯异凡与温涛、常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章,王保香,李可青,冯异鸣,冯异凡,温涛,常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冯玉章,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原告王保香,女,1956年2月6日出生。原告李可青,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原告冯异鸣,男,2005年7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可青,系原告冯异鸣之母。原告冯异凡,男,2010年3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可青,系原告冯异凡之母。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涛,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常云涛,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北段。负责人张保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永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章、王保香、李可青、冯异鸣、冯异凡诉被告温涛、常云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章、王保香、李可青、冯异鸣、冯异凡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章、王保香、李可青、冯异鸣、冯异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章、王保香、李可青、冯异鸣、冯异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冯玉章、王保香、李可青、冯异鸣、冯异凡负担。审 判 长 高 飞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宗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