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东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东初字第7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