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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陈国红与张留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红,张留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2号申请人陈国红。被执行人张留学。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留学所有的五菱之光(灰色)(车牌号豫G,车辆型号LZW6390BF)。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