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骞与孙艺、于洋、于静、于伟、于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骞,孙艺,于洋,于静,于伟,于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马骞,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回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孙艺,女194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于洋,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于静,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于伟,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于滟,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骞与被执行人孙艺、于洋、于静、于伟、于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艺、于洋、于静、于伟、于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孙艺、于洋、于静、于伟、于滟继承的于文斌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某小区**栋*号房屋壹套(房产证号:石房权证石炭井字第******号)归申请执行人马骞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荣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