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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梁胜与王兵、张伟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胜,王兵,张伟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79号申请人梁胜,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兵,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伟,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梁胜与被申请人王兵、张伟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伟驾驶的车主为王兵的现被查扣于盐湖区交警大队的晋MX**比亚迪牌微型客车。担保人朱方园自愿以其所有的晋MX**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兵名下的晋MX**比亚迪牌微型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朱方园所有的晋MX**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丁 洁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