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申请保全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银金色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白银金色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军红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申请保全字第34号申请人白银金色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春,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军红。申请人白银金色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军红价值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自有的甘D490**号混凝土罐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银金色威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军红名下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飞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