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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奕錡与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亲亲爱人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錡,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亲亲爱人婚姻介绍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102号原告陈奕錡,女,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亲亲爱人婚姻介绍所。本院受理原告陈奕錡诉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亲亲爱人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为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亲亲爱人婚姻介绍所,而原告提交的材料显示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被告身份错误,应属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奕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军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