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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现住济阳县。公诉机关以济阳检公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6日14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A328**号“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富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银都花园小区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当日抽取王某某静脉血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5mg/100ml,系醉酒状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曾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