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一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瞿梦炜、芮敏,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委托代理人石万峥,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5)永红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瞿梦炜、芮敏,被上诉人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万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5)永红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石 林代理审判员 关 涛代理审判员 王锡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