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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郑保康与郑保柯、郑颖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保康,郑保柯,郑颖秋,郑曼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91号申请人郑保康。被执行人郑保柯。被执行人郑颖秋。被执行人郑曼丽,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5号2栋1单元1-3号房,现住2833MankinWalkFallsChurchVirginia22042U.S.A,身份证号码:45012119641204002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位于星湖路25号2栋1单元1-3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