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孔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