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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4月20日与被告开始分居,由于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其现在暂时不起诉了,待分居满两年后再向法院起诉,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