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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景召与宫敏、任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召,宫敏,任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蒙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孙景召,男,汉族,1934年3月4日出生,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被执行人宫敏,女,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被执行人任明强,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宫敏、任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宫敏、任明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宫敏、任明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宫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账号为:6217993722000390148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任明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账号为:603727022200160967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飞审判员 陈耀辉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