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立富与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滩西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富,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滩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578号原告:刘立富,居民。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滩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前滩西村。法定代表人:刘兵,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富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前滩西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立富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