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岳丽莉与王恒进、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丽莉,王恒进,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998-1号原告:岳丽莉。被告:王恒进。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养秀。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号。原告岳丽莉诉被告王恒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王恒进驾驶的鲁H×××××轿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恒进驾驶的鲁H×××××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来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