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爱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商初字第0883号原告李爱平。委托代理人徐勤娟,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经发大道305号二楼。代表人姚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明,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爱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伟中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平的委托代理人徐勤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冬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平诉称:2013年3月22日,他与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一份,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为每一次的货物损失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止。2013年9月24日03时20分左右,李保峰驾驶他的车辆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重型低平板挂车,沿长深高速(宁杭)杭宁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至2144KM+400M处,因其所驾驶车辆故障停放道路等待救援,至03时35分左右朱生文驾驶苏A×××××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行至该路段,追尾撞到鲁Q×××××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造成鲁Q×××××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及货物受损,李保峰、朱生文受伤,杨西果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造成鲁Q×××××、鲁Q×××××车辆承载的货物严重受损,山东远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确认受损货物价值为169785,后双方就理赔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向他支付货物保险理赔金1530390.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责任的认定以及李爱平投保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对本起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的金额没有异议,但应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扣除10%的免赔率进行赔偿;对公估报告的计算方式没有异议,但对二手货物和生活用品损失20075元,不属于他公司承保的范围。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李爱平为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挂重型低平板挂车所运输的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该保险单约定:保险标的及其类别为百货、服装、五金、电器等;本协议禁止承保范围包括军用品及二手货物等;本保险费年交费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保险期限从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额为1万元或损失的10%,取高者等。2013年3月22日,李爱平按约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2万元。另查明:2013年9月24日03时20分左右,李保峰驾驶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挂重型低平板挂车,沿长深高速(宁杭)杭宁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至2144KM+400M处,因其所驾驶车辆故障停放道路等待救援,至03时35分许朱生文驾驶苏A×××××中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A×××××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行至该路段,追尾撞到鲁Q×××××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鲁Q×××××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又撞到车旁人员李保峰、杨西果,造成车辆及货物受损,李保峰、朱生文受伤,杨西果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10月14日,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作出了锡公(交巡)杭公交认字(2013)第00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保峰、朱生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杨西果无事故责任。又查明:本起事故发生后,李爱平对事故车辆货物受损情况委托山东远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2014年6月23日,山东远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2013年9月24日鲁Q×××××、鲁Q×××××挂车辆因被追尾,造成货物受损的情况作出了公估结论:货物总损失为169785元,残值为2684元,其中包括生活用品损失为20075元,残值为1560元;根据保险协议约定,无需进行比例分摊;本次事故损失金额的10%大于1万元,故取10%作为免赔率;赔款金额=(损失金额-残值)×(1-免赔率)=(149710元-1124元)×(1-10%)=133727.40元。庭审中,李爱平、保险公司一致同意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爱平133728元后由李爱平撤回起诉,但保险公司至今未履行赔付义务。上述事实,有李爱平提供的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保峰的驾驶证,鲁Q×××××、鲁Q×××××挂车辆的行驶证,山东远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爱平为鲁Q×××××、鲁Q×××××挂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并按约交纳了相应的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期间内,鲁Q×××××、鲁Q×××××挂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鲁Q×××××、鲁Q×××××挂车辆上承载的货物受损,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李爱平、保险公司一致确认本起事故造成鲁Q×××××、鲁Q×××××挂车辆上承载货物受损金额同意按133728元赔付,保险公司表示同意赔付且不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故李爱平超出上述范围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李爱平货物受损款133728元。二、驳回李爱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8元(已减半收取),由保险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李爱平垫付,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李爱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96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渊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