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施秋娥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秋娥,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施秋娥。被执行人李萍。申请执行人施秋娥与被执行人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萍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施秋娥偿还借款本金14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3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萍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李萍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040178.7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止为527796.7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光明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