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琼与翁裕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琼,翁裕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60-1号申请执行人徐琼。被执行人翁裕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翁裕煜的银行存款511800元,划拨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户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行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支行,账号:19×××5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