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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杰伦与庆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伦,庆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杰伦。被告庆阳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志峰,院长。委托代理人杜兴旺。原告张杰伦诉被告庆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庆城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庆中民终字第69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4)庆城民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杰伦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伦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张杰伦负担。审 判 长  樊世刚审 判 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高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