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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学玲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330号原告罗学玲,公务员。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下称宜城电信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学玲诉被告宜城电信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学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学玲负担。审判员王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叶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