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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邓启祥与卢志锋、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启祥,卢志锋,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28号原告邓启祥,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4496。诉讼代理人向左林,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志锋,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顺德区。身份证号码:×××0315。被告孙丽,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现住:顺德区。身份证号码:×××0224。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启祥诉被告卢志锋、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卢志锋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同意被告卢志锋在2015年9月16日前一次性清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到原告账户(户名:邓启祥,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兴盛支行,账号:62×××15);二、被告卢志锋在2015年9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律师费30000元到原告在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账户。三、被告孙丽对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卢志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25号金华园一座201房(粤房地证字第C4094400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100041993号)房产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受理费60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9元,被告卢志锋负担6000元。被告卢志锋承担部分在在2015年9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到原告在本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账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周树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艳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