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千生诉被告吴玉柱、那申双胡尔、连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生,吴玉柱,双和儿,连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千生,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鲁特旗。被告吴玉柱,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鲁特旗。被告双和儿(又名那申双胡尔),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鲁特旗。被告连宝,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千生诉被告吴玉柱、那申双胡尔、连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布和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千生负担。审判员 宏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思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