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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翠英、原审原告程其祥、原审被告张新永、解国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程其祥,李翠英,张新永,解国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闸路南段门面房*******号。组织机构代码:77796843-2。负责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骞,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英,女,194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原审原告程其祥,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李翠英、程其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被告张新永,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审被告解国征,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张新永、解国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翠英、原审原告程其祥、原审被告张新永、解国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4)沈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又以和李翠英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记周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宋诗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