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应勇与吕新明、胡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勇,吕新明,胡美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应勇。委托代理人吕毅娉,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新明。被告胡美君。原告应勇为与被告吕新明、胡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应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勇负担。审 判 员 胡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吕依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