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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孝感市自来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孝感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999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邹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帅,武汉大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槐荫大道182号。法定代表人:李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被告孝感市自来水公司已自动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35元,应减半收取200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018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