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谭俊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谭俊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3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路143号。负责人袁彩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明生,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谭俊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告谭俊马已去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已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金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