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建、赵雨云与被上诉人王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建,赵雨云,王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建,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雨云,男。委托代理人邓国华,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明,男。委托代理人刘化文,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汪建、赵雨云与被上诉人王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8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8月12日,上诉人汪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定上诉人汪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汪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徐学庆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