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韦应辉与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965号原告韦应辉,个体户。被告陈建军,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韦应辉诉被告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应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应辉负担。代理审判员唐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蔡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