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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69号原告:金某,女,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某,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超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赵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