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0〕)禹民一初字第00827311号原告:王某甲,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蚌埠市公交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刘某,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址。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王某甲与刘某于2011年6、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刘某婚前怀孕,王某甲是无奈才与其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差异,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断。婚后,刘某再次怀孕后流产,但没有按照王某甲的要求妥善处理。刘某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私自办理信用卡不还钱,将房租费擅自他用等等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5年5月1日,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后,刘某回到其父母家,不尽家庭义务,且期间多次与王某甲及其家人发生争吵。王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离婚;2、婚生子由王某甲抚养,刘某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3、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辩称:王某甲所述关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理由均不是事实。刘某与王某甲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刘某王某甲尽到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2015年5月1日之后,回到父母亲处是事实,但属无奈,见不到孩子是因王某甲及其家人阻挠。办信用卡是事实,但还钱都是刘某自己处理;所谓的房租,该钱实际被王某甲使用了等等。故双方间矛盾均是生活中琐事。这些琐事不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审理查明:王某甲与刘某于2011年6、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王某甲与刘某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常产生纠纷。现王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王某甲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婚生子由刘某直接抚养,由王某甲依法支付抚养费。刘某表示双方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王某甲与刘某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是夫妻间的感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产生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本案中,王某甲与刘某虽有矛盾,但双方系自由恋爱,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双方间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王某甲所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主张的事实,刘某不予认可且王某甲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王某甲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主张的事实,不予采信。王某甲与刘某矛盾产生的原因是生活中的琐事,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彼此包容,及时沟通化解矛盾、珍惜家庭,仍然有和好的可能。王某甲与刘某夫妻感情并没有确已破裂,故对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驳回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