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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岑杰与黄庆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杰,黄庆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岑杰,农民。被执行人黄庆财,农民。申请执行人岑杰与被执行人黄庆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黄庆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庆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月岸审 判 员  吴敏禄代理审判员  梁运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惠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