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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振志与菏泽市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志,市民。被执行人:菏泽市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南路颐馨苑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南孟强,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振志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年08月14日作出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双方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菏开执字第259号案的执行,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