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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永军与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军,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1308号原告赵永军。被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法定代表人成凤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军诉被告淮安市苏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永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