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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续芹、李龙水、李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四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续芹,李龙水,李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09号申请执行人马续芹。申请执行人李龙水。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马续芹,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宣利,系该村村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刘荣华,系该组代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马续芹、李龙水、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温国堡村及其四组拒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温国堡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是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温国堡村的名义存着。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温国堡村在金融机构之存款柒万陆仟肆佰叁拾陆元(小写76436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北京银行西安长安区西长安街支行X之账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