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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三明市三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范祯伟、陈清桂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元区。法定代表人苏声全,局长。被执行人范祯伟,男,29岁,汉族。被执行人陈清桂,女,27岁,汉族。申请执行人三明市三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范祯伟、陈清桂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元执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祯伟、陈清桂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6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华勇、詹丽敏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可变现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元执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葛建清审判员包华斌审判员吴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艾建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