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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5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李树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李树新,李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704号原告李建华,男,1933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靖(李建华之子),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被告李树新,男,60岁。被告李磊,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李树新、李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