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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天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燕南钢材市场北8号。法定代表人边建锁,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甲号。法定代表人文建国,董事长。唐山市丰润区天业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二初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96124元(含申请执行费8279元),未执行标的5961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2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天业商贸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启胜代理审判员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