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越与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越,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唐越,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黑龙江恒泰盈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2号。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越与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7日生效,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8日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了扣划了被执行人大庆三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元至本院执行局的执行裁定书,现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