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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小裕寻衅滋事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小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777号罪犯黄小裕。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小裕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三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罪犯黄小裕于2013年10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黄小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小裕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小裕自2013年12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15个月,共获得4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小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裕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华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