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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翁某某。被告:查某某。原告翁某某与被告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翁某某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汝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