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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运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105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明华街永胜胡同神州小区。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吉,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晓红,该公司主任。被告:王运兰,住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运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余款予以退回。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