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侨乐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宋臻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侨乐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近胜,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臻愚。上诉人侨乐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臻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房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侨乐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侨乐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侨乐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为1397.5元,由上诉人侨乐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侨乐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多预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尹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